【安全生产曝光台】汉寿县多部门通报5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
2022-12-08 15:27:3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刘译林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3176

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、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5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
冯某海疲劳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2月5日17时57分许,驾驶人冯某海驾驶湘J185*7大型普通客车因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长沙汽车西站正西25米西二环路段,被“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”记录,并于4月20日由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抄告给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,移交汉寿县交警大队依法查处。经汉寿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核实,冯某海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62条第7项,实施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,对冯某海处以罚款200元,驾驶证记9分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0条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并处罚款200元,驾驶证记9分。

冯某海疲劳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2月6日19时35分许,驾驶人冯某海驾驶湘J185*7大型普通客车因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长沙汽车西站正西59米西二环路段,被“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”记录,并于4月20日由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抄告给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,移交汉寿县交警大队依法处理。经汉寿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核实,冯某海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62条第7项,实施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,对冯某海处以罚款200元,驾驶证记9分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0条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并处罚款200元,驾驶证记9分。

曾某疲劳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2月6日19时41分许,驾驶人曾某驾驶湘J163*6大型普通客车因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长沙汽车西站正西60米西二环路段,被“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”记录,并于4月20日由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抄告给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,移交汉寿县交警大队依法处理。经汉寿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核实,曾某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62条第7项,实施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,对曾某处以罚款200元,驾驶证记9分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0条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并处罚款200元,驾驶证记9分。

孙某驾驶湘AZK078小型轿车
从事非法营运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12月05日,孙某驾驶湘AZK078小型轿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,违反了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》第十二条的规定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》第九十三条第(一)项 " 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,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;有违法所得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。

鉴于孙某系初次查获,且能积极配合调查,对其给予从轻处罚。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孙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2年12月07日对驾驶员孙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。

曹某驾驶湘JD20002小型普通轿车
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12月06日,曹某驾驶湘JD20002小型普通轿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活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“;第(二)款"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”。

鉴于曹某系初次查获,且能积极配合调查,对其给予从轻处罚。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曹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2年12月07日对曹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
来   源: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  
             汉寿县交通运输局
编   辑:刘   豪 
一   审:李   俊
二   审:朱自刚 曹亚玲
三   审:张智峰

责编:刘译林

来源:汉寿县融媒体中心

版权作品,未经授权严禁转载。经授权后,转载须注明来源、原标题、著作者名,不得变更核心内容。

要闻
视频
推荐
我要报料

  下载APP